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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升降機導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人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須裝置搬器及配重之導軌。
二、導軌、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為鋼製或其他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材料。
三、導軌使用之鋼材依下列規定:
(一)導軌、導軌托架、魚尾板、軌夾,須為平爐鋼或其相當品。
(二)螺栓及鉚釘材料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導軌之斷面性質,須符合其強度要求。
(四)導軌須以金屬固定件確實固定於升降路或導軌支持塔,且於調速機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