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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訪視紀錄與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保存期限至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