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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事業單位如左:
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係指換算成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在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時之容積。)一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適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含灌裝於容器;以下均同。)者。
二、乙類製造事業單位: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但冷凍能力以三公噸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