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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