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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植物診療師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