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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二、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位置略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圖表附件: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PDF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