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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已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
會由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候派資格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
其候派資格。經撤銷資格之會務委員候派人,並不得再登記為會務委員候
派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對已登記候派人行求、期約或贈送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棄候
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諾放棄候派者。
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參加候派者。
四、對於初審小組、初選小組或其作業單位之人員行賄或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