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其為季節性專業組且為印度洋大目鮪組者,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二、漁船為季節性專業組者,離開其作業漁區後,再捕獲南方黑鮪,不論當年度南方黑鮪配額是否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