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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
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使損害減至最低限度而有具體事證。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依社區林業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森林保護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