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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利用機動性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之規定如下:
一、被檢舉之藥品及併同調查之藥品銷售價格,其同品質條件之藥品有低於現行藥品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交易價格,計算調整新支付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Pnew=2×Pmin
Pnew:調整後新支付價格
Pmin: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最低交易價格
二、調整後之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