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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在下列情況相互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
一、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安全間隔。
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應向右方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三、超越:被超越之航空器或船隻有優先權,超越者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四、降落與起飛:在水上起降之航空器,應儘可能與船隻保持足夠之間隔及避免阻礙其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