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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小船使用內燃機作為主推進及主要副機時,依其航行區域應於船上機艙內或其他適當之場所具備下列備品。但航政機關認為該項備品之要求不適用時,得全部或部分免除之。
一、燃油噴射閥:沿海航線一件。
二、噴射泵之活動組件包括閥、彈簧及柱塞等:沿海航線一組。
三、噴射管及連接器:沿海或內水航線一氣缸份。
四、火星塞:沿海航線二個,內水航線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