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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化學液體船之 水與壓載水裝置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永久壓載艙用之泵、壓載管路、通氣管路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與供貨艙櫃及其本身所用之類似設備分開。永久壓載艙之排洩裝置緊鄰貨艙櫃裝設者,應在機艙空間與起居艙空間以外。但注入裝置如係由艙櫃甲板平面並裝有止回閥者,得在機艙空間內。
二、注水至貨艙櫃壓載時,如注入管並非永久接於貨艙櫃或其管路,並裝設有止回閥者,得由甲板平面以供永久壓艙櫃用之泵注入之。
三、貨泵室、泵室、空艙空間、污液艙、二重底艙及類似空間之 水抽排裝置應完全位於貨物區域內。但空艙空間、二重底艙及壓載艙如係以二重艙壁與裝載貨物或貨物殘留物之艙櫃隔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