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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滅失船舶,在滅失前曾與他船舶共同為租賃或抵押者,應於他船舶登記簿相當事項欄內,記明滅失原因及年月日。
前項情形,他船舶船籍港屬於他航政機關管轄時,應即通知該航政機關為前項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