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使用者申訴無線電頻率干擾,應先查明干擾來源,並檢具附件五無線電頻率干擾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軍用通信之干擾申訴,由國防部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之來源時,得洽商主管機關進行查測,以斷定干擾之來源,並決定處理辦法。
二、非軍用通信及來自國外之干擾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來源時,得洽商國防部會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