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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藉以加強內部牽制防止弊端之發生。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