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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
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第十五條加氣站
基本設施變更者,亦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