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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引水壩(堰)有海水倒灌之虞時,應設防潮堰,其高度應以已往最高潮位及波浪高度決定之,防潮堰應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
前項防潮堰之閘門、鋼板樁及其他金屬設備應有防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