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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為促使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發揮預期績效,貿易署得對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進行考核。
前項考核應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三方面辦理評估。
受補助單位在海外舉辦國際展覽、參加國際展覽與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活動時,應由本部委任駐外單位或貿易署,或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派員實地進行考核,如同一地區設有本部駐外單位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時,由本部駐外單位負責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知本部或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派員前往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