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