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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