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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
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
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
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