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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使用於大範圍,即最小長度為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埋設之裸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大地接觸之系統,得使用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作為接地電極。
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可包覆徑向電阻係數不得超過一百歐姆‧公尺(Ω‧m)之半導體外皮,且在供電中保持本質之穩定性。
外皮材料之徑向電阻係數為單位長度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周圍之導電介質間量測之計算值。
徑向電阻係數等於單位長度之電阻乘以外皮表面積,再除以外皮在中性導體(線)上之平均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