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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煤氣事業營業規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氣體之成份及熱值。
二、氣體之單位價格。
三、接裝及停供用戶氣體之條件。
四、收費標準。
五、因故暫時停供修理之程序。
六、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