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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下列事項後,審核補助金額:
一、海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
二、陸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
(一)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二)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三、運輸市場行情。
四、歷年運輸補助費用。
五、交通部訂定之運輸費率。
六、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