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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權利受損之人或其家屬。
前項處分書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