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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投資人或申請人租賃供生產或營業用地、自建廠房或營業所者,按實際需
要面積配租土地,但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其購買非自建廠房或營業所
者,按該建築物面積比例分攤租地。
前項租地面積,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