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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