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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輔導小組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三、輔導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