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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學生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
令重修;但各校學則規定,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時,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