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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
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