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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票據交換所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交付、傳輸之紀錄。
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
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七、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八、所屬人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
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
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
十二、本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