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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證期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
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
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其訓練之內容及期
間,由證期會定之。
未參加第一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