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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成交證券之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
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四、成交量、值之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