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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保險人應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
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