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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下列各款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得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一、記名式儲值卡。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記名式儲值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完成確認使用者身分之儲值卡記名作業,惟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
三、電子支付機構與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學生證、用戶號碼或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所發行之無記名式儲值卡,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
四、電子支付機構配合政府機關政策所發行具特定身分者使用之無記名式儲值卡,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