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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債到期本息,經按財政部所頒樣張及暗記核驗無訛並查明未經止付者,即予照付。遇有疑義,應掣據留票層報財政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