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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免稅商店有關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免稅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或磁碟片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監管海關進行查案,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免稅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