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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之廠商,於辦理外銷品出口報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子化方式申請者,應於申報出口報單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經系統回應傳送成功者,始得續辦出口報關事宜。
二、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依照原料退稅標準,報明外銷品及加工所使用原料之名稱、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與各供應廠商名稱、供應數量及來源等資料。
三、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應申報代碼Y。
四、訂有通案退稅標準之外銷品,如依照有關規定須另按專案退稅標準辦理沖退稅者,應於出口報單上詳細報明所用專案標準之核定文號及其規定之用料標準。
廠商依前項第一款製作之清表資料經海關電腦比對與出口申報資料不符且未能配合更正者,應於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產生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註銷相關清表資料後,始得改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廠商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經辦機關得按通案標準核計沖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