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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
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
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