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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階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