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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附表一所定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伍金:退伍除役當時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退休俸或贍養金:退伍除役當時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附表四所定修正施行前退除給與之內涵,包括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但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中少將補足退除給與差額,不予採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