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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