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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前條工程記載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有建築執照者其執照字號。
二、工程地點。
三、起造人名稱 (姓名) 住址。
四、開工及預定竣工日期。
五、工程總價。
六、實際竣工日期。
七、獎懲事項。
八、起造人證明。
前項工程總價,得包括起造人供給材料之金額,由起造人出具證明與工程
合約所訂造價併行列入工程記載表合計為工程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