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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認定不妨礙都市計畫、區段
徵收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應於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前,
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並協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決定是否按原
位置保留分配;其決定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者,視為抵價地處理,不予列為
安置受災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