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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都市計畫樁之埋設依下列規定:
一、定位:挖坑前應先檢查樁位有無異動,是否正確,否則應重新測定,次在樁之垂直方向設置經緯儀或十字樁,以交會法對準樁之中心,然後固定經緯儀方向線或十字樁之交會線,以為標定樁位之依據。
二、石樁挖坑:以樁位為中心開挖四十二公分方形坑,其深度至少為四十六公分,如樁頂露出地面超過十公分者,應於底層再舖大卵石、級配及混凝土十六公分後,灌一:三:六混凝土八公分搗實之。
三、石樁埋設:將樁安放於坑內,以經緯儀或十字樁校正樁位後固定之,次將一:三:六混凝土,沿樁之四周灌至坑深二分之一時校正樁位,使其準確正直後,以混凝土將坑填平。在現有鬆土路面者,樁頂宜與路面平;其餘地區以露出地面十公分為原則。道路中心樁及其交點樁(IP),埋設在現有水泥或柏油道路上時,為避免損壞及妨礙交通,應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埋設。
四、鋼標埋設:以樁位為中心鑽挖圓形坑,其深度因路面材質不同由五點五公分至七點五公分,樁頂露出路面零點四公分,膠著固定之。
五、檢核:埋設完竣後,再檢查樁位中心,其誤差應在五毫米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