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
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