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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