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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一項評鑑項目包括業務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專業服務及其他必要事項。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