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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將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者,當事人、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提供被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備選編號與其被除名之理由。
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五日內提供。如無法於五日內提供者,應告知預定提供之時間。
法條